发布日期:2018-02-12
公司因业务发展等缘由更名、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是常态,但是公司更名之后,员工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案当然是,不!需!要!
为何会回答的如此干脆?
当然是有法可依,就是如此自信。不过,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1、公司名称更改,但主体没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也就是说,原本签订合同不会因为公司更名或者是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失效的。
如果有单位以变更公司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相的辞退员工。那么员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索取赔偿。
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信息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主体变了
如果出自单位的原因,劳动者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践中,如果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新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解约啊~终止劳动合约啊~以及该按多少年工作年限都应争取到位。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的描述,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关系的,只要不是公司刻意的伤害员工即可。但是防患于未然嘛,一旦有此类事件发生,各位提前有个心理准备哈。
然后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争论焦点,无论是先前的官司还是将来的不确定情况,针对劳动合同,各位还是长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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