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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英文商标,切不可踩这些禁区

发布日期:2018-03-23

商标法规定任何具有区分作用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数字等及其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随着国人对商标所有权的认知,近年来商标注册量大幅上涨,各种耳熟能详、较为新意的商标纷涌而出,大量商标注册容易造成申请商标注册相似。这不,有人盯上英文商标!!!


英语是全球最为通用的语言,英文商标在世界各地都具备较高的认知度、辨识度;但是英文商标也不是那么容易申请下来的~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切不可踩到以下禁区,否则申请定遭驳回。


1.含有国家或著名城市名称易驳回


不管是注册英文商标还是其他文字商标,都应该遵循商标法规。


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不得含有国家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以英文商标中含有国家或者著名城市名称时,商标定会遭驳回。


如有人申请第25类商标“GENEVA LIONS”,其中英文“GENEVA”可译为日内瓦,而日内瓦是瑞士西南部著名的旅游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这枚商标遭驳回了。


2、商标含有国际机构英文缩写 


商标法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标志等。 


此类标志被用于特定的国际机构,若再被用于商业性质的注册商标中,将降低其显著性,进而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切不可使商标含有国际机构的英文缩写。 


3、商标含义负面消极 


注册商标主要已被用于各类商业活动之中,若注册商标含义负面消极,将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如降低相关公众的审美趣味,损害社会风气等,因此此类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亦不可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要留意英文商标含义是否负面消极,是否易产生不良影响;若有则需要及时改正,否则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不予注册。 


4、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重要作用是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的不同提供者,进而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显著性。


若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并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等。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衡量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若显著性甚低,则需要及时调整修改,以增加商标显著性,否则注册申请将很难通过商标局审查。


5、商标字头近似易驳回


有些申请人为了增加英文商标显著性,因而有意突出英文商标中些许字母;然而英文字母数量毕竟十分有限,申请人此举容易造成商标近似而遭驳回。


如有人申请第30类商标“T&G”,商标局经审查后认定,该商标和已注册商标“TG”、“T&G EISPRODUCT”构成近似,因此驳回了其申请。


总之,申请人在申请英文商标时,定要遵守商标法相关规定,不要以含义负面英文申请注册商标,不要采用某些特殊的英文缩写、或者著名城市名称等,如此其注册申请才可能得到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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