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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税务风险,从认真汇算清缴收入开始

发布日期:2018-01-29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已有十个汇算清缴期了~


十年弹指一挥间,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难免会犯些错误,小编综合网上一些问答进行归纳汇总,整理出以下易错点:


一、未收款或者未开票不确定收入,这是错误的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时候,货物已经出仓,但是还没收到货款或还未开具发票时,就没有确定收入款项内,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未视同销售


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 


企业生产的物品也属于企业资产,当企业将产品充当为职工福利或业务招待赠送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就是讲企业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了~这时候需要进行变更,应安装规定视同销售。除此之外,还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未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很多企业没有做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例如,某企业2016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17年2月发生退货,在会计上冲减2016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度再做相应调减。


四、扣缴手续费未计入收入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很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政府补助未计入收入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有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资金应计入当年企业收入总额,缴纳税款。


六、不征税收入风险


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谓处处有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等,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不少企业只要是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错误的。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3、五年未使用的支出未调增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确实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


以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计算方面的易错点,不知大家了解了吗?


认真汇算清缴收入,规避规避税务风险,做一个文明诚信的企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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